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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女企业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廊坊市女企业家商会,英文为:Langfang City Female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缩写为:lfnvq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廊坊地区的女性企业家和经营者、创业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廊坊经济建设服务。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勤劳朴实的女性美德,通过商会协调和发挥中介作用,为全面建设、促进廊坊经济发展,商贸合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廊坊市女企业家商会党支部 ,上级党委:廊坊市非公经济商协会党委。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廊坊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廊坊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66号财富中心B座蓝音国际酒店11楼1111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会员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商,依法致富。
(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会员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回报社会。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要求,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性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同行业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增进友谊。
(六)为会员企业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行情,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七)了解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参加有关的展览会和经贸洽谈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凡在廊坊地区工作的女性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3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决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并实施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注销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 月 18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廊坊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